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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

[ 来源: | 作者:admin | 发布时间:2014-06-06 | 浏览:717次 ]

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

国卫办药政发〔2014〕36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(卫生厅局):

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《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》(国卫药政发〔2014〕14号) ,现就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
一 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

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、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,有利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。要坚持以省(区、市)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,遵循质量优先、价格合理的原则,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 ,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,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,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。

二、加强统筹协调,实行分类采购管理

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,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,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,实行集中采购、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、集中支付货款 。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 ,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 、及时结算。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,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,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。

鼓励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,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,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 ,提高采购、配送集中度 ,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。

三 、拓展平台功能 ,提升采购服务水平

推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,提高平台在药品采购 、配送 、结算 、评价、统计分析 、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,为医疗卫生机构 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。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将国家和本省(区 、市)确定的低价药品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信息挂网 ,定期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新版GSP认证、供货能力、配送到位率和信誉度等信息。

四 、强化采购供应综合监管,实现阳光采购

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,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 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、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,自觉接受政府、社会、舆论的监督,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,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。

五、完善使用政策,促进合理用药

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,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,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,并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,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,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,优化用药结构 ,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。对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非基本药物,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,规定基层用药具体要求,推动基层首诊、分级医疗、双向转诊 。

六 、开展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与评估

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,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逐级报告制度,探索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 。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省(区 、市)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公布短缺药品具体品种、剂型 、规格和用量等信息,对用量小 、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。

各地要切实加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,细化分工,落实责任,形成合力,及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。结合“健康中国行——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” ,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,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,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。

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

2014年5月28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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